【公司律师】团体意外伤害险适用及分析

2015 年 04 月 28 日12:16:27【公司律师】团体意外伤害险适用及分析已关闭评论 639

【公司律师】团体意外伤害险适用及分析

作者:徐汇文、刘晨 律师

【公司律师】团体意外伤害险适用及分析 

关键词

公司员工商业保险;团体意外伤害保险

案情简介:

企业除了为员工缴纳“五险一金”之外,为增加员工福利,还有可能为员工投保意外伤害保险。也有企业针对短期、临时用工,并未专门投保“五险一金”,而是单独投保团体意外伤害险。那么什么是商业保险,商业保险的用途主要有哪些,适合何种性质的企业呢?

律师意见 

一、商业保险

基本的类型:重大疾病健康险,住院医疗险,意外险,投资型保险。最基本的投保要求是:被保险人身体健康

重大疾病健康险:年龄越大,保费越高
    住院医疗险:保障一般疾病,用来报销住院费用,通常是消费型保险,以一年为合同期限。一般不能单独购买,而要附加在重大疾病险或投资分红险之类的长期保险上购买。

意外险:可单独购买,也是消费型保险,一年期限。保障生活中的所有意外伤害,不管受伤大小,扭伤摔伤烫伤割伤撞伤骨折等等等……也包括被宠物咬伤打狂犬疫苗。它还包括因意外事故死亡或残疾,还有大面积烧伤。有的意外险还会派发住院津贴,在受伤住院期间,除报销医药费以外,每天可以领到几十元,拿来当伙食费也可,当床位费也可,甚至当误工费也可。
由于意外险和住院医疗都是一年期的消费型保险,现在有些商业保险会将二者结合。
    消费型保险是指,没有用上的话,缴的钱就去做慈善,不能拿回

二、社保与商业保险区别:

(1)社保国家或地方立方强制,商保自愿,不是法定的,不具有强制性

(2)社保以劳动者及其供养直系亲属为对象,商保以投保自然人为对象

(3)社保着眼于长期性保障,随物价和社会生产水平的提高而变动。商保着眼于一次性经济补偿,给付只考虑被保险人缴费额的多少

(4)社保由政府职能部门及所属机构管理,商保由自主经营的经济实体来经营管理

(5)社保是国家规定的劳动者的基本权利,也是国家对劳动者应尽的义务,属劳动立法,商保是经营活动,属经济立法

三、公司为员工投保意外险

(一)该保险属商业保险,不具有法定性,不具强制性,且受益人是被保险人,即单位员工或者其近亲属,由此可见该保险属员工福利。

(二)关于该保险承保范围是否会与工伤保险、医疗保险的承保范围产生竞合。

首先,医疗费用类是实行“补偿原则”,这是全国通行的原则意思是,不论有几处报销,最终累计报销金额不超过实际产生的医疗费用总金额,不能因为生病或者受伤而额外获益。不论先在哪家申请赔偿,另外一家都只补偿差额。一般情况下先报工伤,因为申报商业保险会留存发票原件,只能在发票复印件上加盖印章并注明余额让你到下一家去申报。而工伤保险对此复印件并不认可,只认可发票原件。

但该团体意外险为意外伤害保险,而非意外伤害医疗保险,保险标的是对于意外事故造成的伤残、烧伤甚至身故给予补偿,而非是对过程中产生的医疗费进行偿付。因此该保险主要应于工伤的赔偿范围进行比较。意外伤害保险,不管工伤保险进行了何种等级的赔偿,都会按照认定的伤残、烧伤等级的按保险合同约定的比例进行赔付。

首先,工伤保险只对职工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且经工伤认定的,才提供工伤保险待遇;而此商业保险承保一切意外事故,无论是在工作时间内还是工作时间外,无论伤害是否是因为工作原因,但如果没有达到烧伤、伤残级别或者死亡的,不属于保险责任范围。

其次,如果是因公发生意外受到伤害,单位、工伤保险、商业保险都应对相应的责任范围进行赔偿。

法律规定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 

第三十八条规定因工伤发生的下列费用,按照国家规定从工伤保险基金中支付(一)治疗工伤的医疗费用和康复费用;(二)住院伙食补助费(三)到统筹地区以外就医的交通食宿费;(四)安装配置伤残辅助器具所需费用;(五)生活不能自理的,经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认的生活护理费;(六)一次性伤残补助金和一至四级伤残职工按月领取的伤残津贴;(七)终止或者解除劳动合同时,应当享受的一次性医疗补助金;(八)因工死亡的,其遗属领取的丧葬补助金供养亲属抚恤金和因工死亡补助金;(九)劳动能力鉴定费。

第三十九条规定因工伤发生的下列费用,按照国家规定由用人单位支付(一)治疗工伤期间的工资福利;(二)五级、六级伤残职工按月领取的伤残津贴;(三)终止或者解除劳动合同时,应当享受的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

第四十条 工伤职工符合领取基本养老金条件的,停发伤残津贴,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基本养老保险待遇低于伤残津贴的,从工伤保险基金中补足差额

第四十一条 职工所在用人单位未依法缴纳工伤保险费,发生工伤事故的,由用人单位支付工伤保险待遇。用人单位不支付的,从工伤保险基金中先行支付。从工伤保险基金中先行支付的工伤保险待遇应当由用人单位偿还。用人单位不偿还的,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可以依照本法第六十三条 的规定追偿。

第四十二条 由于第三人的原因造成工伤,第三人不支付工伤医疗费用或者无法确定第三人的,由工伤保险基金先行支付。工伤保险基金先行支付后,有权向第三人追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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徐汇文 合伙人律师 

海事海商 国际贸易 涉外纠纷

浙江京衡(宁波)律师事务所

手机:13777941923

邮箱:xuhuiwen@celg.cn

地址:宁波高新区研发园C15幢5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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