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际贸易律师】国际商事仲裁地、语言及法律适用的确定

2015 年 11 月 16 日07:53:00【国际贸易律师】国际商事仲裁地、语言及法律适用的确定已关闭评论 874

【国际贸易律师】国际商事仲裁地、语言及法律适用的确定

作者:徐汇文、袁娅 律师

【国际贸易律师】国际商事仲裁地、语言及法律适用的确定 

关键词

国际仲裁地   仲裁语言   国际惯例

案情简介:

    宁波某公司与瑞士某公司(代表处设于上海)签订购买聚苯乙烯的买卖合同,合同约定“所有因本合同而引起的争议都交由国际商会仲裁院(法国巴黎)解决”。合同签订后,宁波某公司依约支付了货款,而瑞士某公司却未依约交付合同约定的产品。遂宁波某公司向香港国际仲裁院申请仲裁,并申请以中文为仲裁语言,以中国关于货物买卖的法律及国际惯例为适用法律。瑞士某公司对仲裁地、仲裁语言及仲裁适用的法律均提出异议。仲裁委员会根据双方请求以及案件实际情况最终确定了仲裁语言及适用法律。

律师意见 

随着国际贸易的不断发展和世界经济一体化进程的加快,国际纠纷日渐增多,国际商会仲裁院作为解决国际贸易争端及纠纷的有效手段之一,在国际经济交流中起着越来越重要的作用。在国际仲裁中,仲裁地、仲裁语言及适用法律的确定是仲裁程序必须解决的问题,也是仲裁程序得以有效进行的基石和条件。

一、国际商事仲裁地、仲裁语言的确定

仲裁地的选择不仅关系着仲裁双方参与仲裁的便利性,还与仲裁结果及仲裁裁决的执行密切相关,因此国际仲裁地的选择在国际仲裁程序中承担重要角色。仲裁语言是仲裁双方沟通交流的桥梁,仲裁语言的选择对仲裁双方亦非常重要。

国际私法领域中当事人意思自治原则已被广泛认可,是国际仲裁制度的核心,同时也体现在国际仲裁程序中。国际仲裁地及仲裁语言的确定遵循当事人意思自治原则。《国际商会仲裁规则》第十八条规定“仲裁地由仲裁院确定,经与当事人协商,仲裁庭可在其认为适当的任何地点开庭和举行会议,但当事人另有约定者除外。”《国际商会仲裁规则》第二十条规定“当事人没有约定仲裁语言的,仲裁庭应当在适当考虑包括合同所用语言在内的所有情况后决定使用一种或数种语言进行仲裁”。由此可见,国际仲裁地及语言的确定由仲裁双方优先约定,当事人无约定或对仲裁地存在争议的由仲裁院结合案件实际情况确定。

二、国际商事仲裁适用法律的确定

    法律适用问题是国际商事仲裁的重要方面,适用不同的法律规则会导致不同甚至截然相反的结果,因此,确定国际仲裁适用的法律密切关系着仲裁当事人的切身利益。在国际商事仲裁中,仲裁适用的法律亦遵循当事人意思自治的原则。当事人有权自由约定仲裁庭处理案件实体问题所应适用的法律规则。当事人对此没有约定的,由仲裁庭在当事人之间的合同规定及有关贸易惯例的基础上决定。

律规定

一、国际商会仲裁规则
第十八条  仲裁地由仲裁院确定,但当事人另有约定者除外。

    经与各当事人协商,仲裁庭可在其认为适当的任何地点开庭和举行会议,但当事人另有约定者除外。”

第二十条  当事人没有约定仲裁语言的,仲裁庭应当在适当考虑包括合同所用语言在内的所有情况后决定使用一种或数种语言进行仲裁。

第二十一条  当事人有权自由约定仲裁庭处理案件实体问题所应适用的法律规则。当事人对此没有约定的,仲裁庭将决定使用其认为适当的法律规则。

    仲裁庭应考虑当事人之间的合同规定以及任何有关的贸易惯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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徐汇文 合伙人律师 

海事海商 国际贸易 涉外纠纷

浙江京衡(宁波)律师事务所

手机:13777941923

邮箱:xuhuiwen@celg.cn

地址:宁波高新区研发园C15幢5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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