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视民间借贷担保约定-徐汇文律师民间借贷办案精选一

2011 年 07 月 05 日20:31:41 评论 939

重视民间借贷担保约定

-徐汇文律师民间借贷办案精选一

 

案情简介:

AB是同一个行业圈子的朋友。BA借款50万。B出具借条一份,其中约定:利息每月一万,借款期限一年。同时约定“B借款期限届满无法偿还借款,由担保人C偿还”,同时担保人C在借条上签字。随后B在偿还了几个月利息后不知所踪。

 

案件分析:

这个案子虽然简单,但这较为明显的特点:关于担保的约定。

担保的分类从法律规定方面主要有:保证、抵押、质押、留置。学理上把担保归为人保,其他的归为物保。保证和我们常说的“我以我的人格做担保”相类似,人格无价(可以说是天价也可以说不名一钱,视具体人而定呵呵),所以确切理解保证应该是“我以我的财产为他人做担保”。保证细分为一般保证和连带保证。

区分一般保证和连带保证也并不复杂。当事人在保证合同中约定,债务人不能履行债务时,由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的,为一般保证。一般保证的保证人在主合同纠纷未经审判或者仲裁,并就债务人财产依法强制执行仍不能履行债务前,对债权人可以拒绝承担保证责任。

当事人在保证合同中约定保证人与债务人对债务承担连带责任的,为连带责任保证。连带责任保证的债务人在主合同规定的债务履行期届满没有履行债务的,债权人可以要求债务人履行债务,也可以要求保证人在其保证范围内承担保证责任。

 

律师点评:

经过以上的分析应该不难发现,如果借款人逃走,出借人不能直接向一般担保责任人主张权利。因此这种情况下一般担保实际上是形同虚设,没有起到应有的作用。通常情况下,民间借贷存在诸多不规范的地方,当事人对法律的相关规定并不是十分清楚,只是大家都这么操作就觉得没问题,实际上只是几个字的差别结果就可能截然不同,所以不要以为有人做担保就万事大吉,人保从实质上本身就比物保风险大,细节问题若是再疏忽,结果就可能比较悲催了呵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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徐汇文律师

京衡律师集团宁波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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