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波严打木炭走私出口

2011 年 07 月 17 日14:31:53 评论 1,780

宁波严打木炭走私出口

 

树木的宝贵的绿色资源,不管是天然木材还是人工种植的木材都属于紧缺资源。木材做成木炭对森林资源是一种破坏,因为一般来讲十吨木材才可以制造出一顿木炭。

因此国家为保护有限的森林资源,在2003年由商务部、海关总署、林业局发布200327号公告,对部分木炭禁止出口,当时规定:“截面直径> 4cm长度>10cm棒状木炭”和“非圆型截面的棒状木炭”禁止出口。

随后在2004年相关政策再次便严,我国商务部、海关总署、林业局等三部委就联合发布了公告,全面禁止出口以木材(不包括竹子)为原料直接烧制的木炭,表明中国政府禁止乱伐林木、保护森林资源的决心。

在当时如果被查出走私木炭可能仅仅是没收货物,处以罚款。但从2009年起,相关政策出台,走私木炭将引来牢狱之灾。

20092月,经全国人大常委会审议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七)》,将木炭等其他禁止进出境货物、物品的走私行为规定为走私国家禁止进出口的货物、物品罪追究走私分子刑事责任。

律师分析: 

《刑法修正案七》:走私国家禁止进出口的货物、物品罪。

    相关规定:“走私珍稀植物及其制品等国家禁止进出口的其他货物、物品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但是由于走私禁止进出口货物的犯罪有其自身的特殊性,因此也很难制定具体的量刑规定。目前尚未有详细的量刑规定出台,随着打击木炭走私的力度、强度不断加强,相信相关具体文件也会尽快得到完善。

宁波这两年对木炭走私的力度不断加强,经常有相关媒体跟进报道,仍然有许多人不为所动,置若罔闻。当然也有很多人只知道木炭难出口,没想到竟然要当作犯罪来处罚,因此也提醒广大贸易公司,利润再大也要考虑风险,不然很可能得不偿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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徐汇文 律师

京衡律师集团宁波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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