送货单、收货单的法律效力

2012 年 05 月 21 日16:28:07 评论 3,050

送货单、收货单的法律效力

 

案情简介:

老赖通常是指欠钱不还,死不认账的一类人,对这一类人律师最熟悉不过,这类人经常在办理案件的过程中,尤其是在产品销售纠纷中经常出现。

甲工厂向乙工厂销售产品,货物由甲方送货至乙方仓库。乙方仓库管理员或收货经办人员在甲方的送货单上签字。月底甲方根据本月发生的业务数额向乙方开具增值税发票,乙方付款并抵扣相应发票。甲乙双方业务往来持续了一年多,后因乙方拖欠货款,甲方诉至法院。

在庭审中乙方主张某个月的一张数额为十多万的增值税发票项下货物未收到,经法院在税务局核实该份发票并未抵扣。甲方提供送货单佐证,乙方主张送货单上的签字的经办人并非公司员工,经法院核实乙方交纳社保的人员中并不包括送货单上签字人员。最终该笔货物并未得到法院认定。

 

律师点评:

在公司工厂日常的贸易往来中,送货单、收货单、出库单、入库单是经常出现的证据形式,一般业务员和企业负责人并未深究其性质和法律效力,但是一旦出现纠纷,不同形式的单据则可能导致截然不同的结果。按照规定买方收到卖方增值税发票后应当及时抵扣,但是是否抵扣何时抵扣,主动权是在买方手中,并且卖方无法监督买方履行抵扣义务,一旦买方要动歪脑筋,卖方收回货款就存在风险。

 

风险应对:

送货单、出库单:通常由卖方发货时单方出具,买方收货后经办人签字。如果出现纠纷签收人身份又无法核实时,对卖方来说就是相当大的风险。

收货单、入库单:虽然是由买方出具,但是通常情况也无法核实其真实性,更何况在通常的操作过程中由买方出具收货单和入库单的情况也较少。

风险和效率是相矛盾的,对一般的中小企业来说,多批次送货不可能都去找法定代表人签字盖章,并且实践中很多法人并不实际管理具体的业务操作。同时多批次送货很有可能每次接收人都不一样,在送货单上签字的人是否有权代表公司也尚未可知(出事后把合同工拿出来的事件也不是一次两次了,更绝的是直接说没这个人)。再者送货单上的条款通常系由单方制作的格式条款而不被认定。

 

应对措施:

一、合同明确买卖商品的详细信息,包括数量、价格、履行期限和违约责任等。对违约金、管辖法院等重要条款双方应当在合同中约定,如果仅在一方制作的单据中存在,尽管在收货或送货时由工作人员签字,也难以认定其对双方公司的约束效力。同时在合同中明确指定有权签署收货送货凭证的人员。最理想的情况是每次送货都有签收签字和盖章。

二、及时对账。尤其是对分批次送货、长期贸易往来、每次付款不是完全按照交易数额支付的情况,每隔一段时间双方对账核账后双方盖章确认。

三、原件为王。虽然一般情况下为了方便,电子邮件、扫描件和传真件经常被采用,但目前的司法制度下,只有证据原件才能被法院所认可。

当然,法律也仅仅是最后的防线,做生意诚信还是第一位,否则赢一个官司,输掉一生的人品,对善于权衡得失的生意人来讲是否应当好好考虑一下,毕竟千金易取,RP难求呵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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徐汇文 律师

京衡律师集团宁波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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