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波市涉外劳动仲裁中的管辖问题

2013 年 05 月 09 日04:28:00宁波市涉外劳动仲裁中的管辖问题已关闭评论 824

:律所同事陈柯晔关于涉外劳动仲裁的文,有借鉴意义。

宁波市涉外劳动仲裁中的管辖问题

 

案情简介:

杰克是宁波XX建材有限公司的销售经理,英国人。XX建材有限公司是一家注册于宁波市的外商独资企业。20088月宁波江北区XX劳务派遣公司与杰克签订了劳动合同,并将杰克派遣至宁波XX建材有限公司工作,宁波江北区XX劳务派遣公司与宁波XX建材有限公司签订了劳务派遣协议,为此,杰克办理了《外国人就业证》。20133月杰克被XX建材有限公司无故解雇,现杰克通过劳动仲裁方式要求XX建材有限公司和XX劳务派遣公司按法律和合同约定给付相应报酬和补偿。

涉外劳动仲裁中如何确定受理的涉外劳动仲裁委员会及申请执行时的法院?

案情分析:

本案系涉外劳动关系纠纷,涉外劳动关系是指劳动合同主体或劳动合同的履行地点具有涉外因素的劳动法律关系。本案中,杰克是英国人,XX建材有限公司是宁波的一家外商独资企业,XX劳务派遣公司是注册在宁波江北区的一家公司。《劳动合同法》规定,在被派遣劳动者合法权益受到侵害时,用工单位与劳务派遣单位承担连带赔偿责任。劳动派遣外加外国劳动者,因而产生管辖难以确定的情形。在司法实践中,对涉外劳动仲裁的管辖范围确定往往涉及三个问题:一是地域管辖问题,二是级别管辖问题,三是执行管辖问题。

一、宁波市涉外劳动仲裁的地域管辖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以下简称《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二十一条规定,“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负责管辖本区域内发生的劳动争议。劳动争议由劳动合同履行地或者用人单位所在地的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管辖。双方当事人分别向劳动合同履行地和用人单位所在地的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的,由劳动合同履行地的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管辖。”和第二十二条规定,“发生劳动争议的劳动者和用人单位为劳动争议仲裁案件的双方当事人。劳务派遣单位或者用工单位与劳动者发生劳动争议的,劳务派遣单位和用工单位为共同当事人。”这两条条文对于劳动仲裁的地域管辖进行了明确规定。

本案中杰克与宁波XX建材有限公司存在实际用工关系,与宁波江北区XX劳务派遣公司存有劳动关系,宁波XX建材有限公司和宁波江北区XX劳务派遣公司存有劳动派遣关系。根据《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二十一条和《劳动合同法》第五十八条“劳务派遣单位是本法所称用人单位,应当履行用人单位对劳动者的义务。”规定,劳务派遣时,劳动合同履行地、劳务派遣单位所在地与用工单位所在地劳动仲裁机构均有管辖权。由此可知,江北区和宁波市劳动仲裁委员会均对该案有管辖权。

二、宁波市涉外劳动仲裁的级别管辖

关于劳动仲裁的级别管辖,自《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以来,司法实践中未形成统一的规定,各地对劳动仲裁的级别管辖做出了不同相应规定。我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十七条规定,“仲裁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不按行政区划层层设立。”该条规定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并无级别之分,但根据现有法律法规和相关规定,实务操作中并未因《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十七条而否认劳动仲裁的级别管辖。浙江省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20084月制定《关于调整劳动争议仲裁案件管辖范围的通知》(浙仲[2008]2号)规定,“在杭州市区范围内下列用人单位和劳动者之间发生的劳动争议,继续由省仲裁委管辖,其他原由省仲裁委管辖的案件按照属地管辖的原则,从 51日起,由杭州市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管辖:(1)省部属、部队属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及其直属单位与劳动者之间发生的劳动争议;(2)参加省社保中心养老保险统筹的省属企业(行业)单位与劳动者之间发生的劳动争议。”且杭州市和丽水市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也通过相关规定对级别管辖做出规定。故当前浙江省的实务中并未否定劳动仲裁的级别管辖。宁波市人大常委会2002年批准实施的《宁波市劳动争议处理办法》和宁波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2004年制定实行的对劳动仲裁级别管辖的规定仍具法律效力。但是仍存有一个问题,即级别管辖的依据是什么。《宁波市劳动争议处理办法》划分级别管辖的依据是工商登记,而《宁波市劳动争议案件管辖意见》是税务登记。根据法学理论,上位法效力优于下位法,《宁波市劳动争议处理办法》的效力优于《宁波市劳动争议案件管辖意见》,且工商登记更具可操作性,故级别管辖应依据工商登记。

本案中,宁波XX建材有限公司是注册于宁波市工商局的一家外商独资企业,XX劳务派遣公司是注册在宁波江北区的一家公司。根据《宁波市劳动争议处理办法》第十二条规定,“市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负责处理本市市区范围内的中央、省、市、部队属用人单位和在市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注册登记的企业与劳动者之间发生的劳动争议。县(市)、区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负责处理本行政区域内用人单位和劳动者之间发生的除前款规定以外的劳动争议。”因此,用工单位宁波XX建材有限公司作为注册于宁波市工商局的外资企业发生劳动纠纷由市劳动仲裁委员会管辖,劳务派遣单位则是注册于宁波市江北区的企业,由江北区劳动仲裁委员会管辖。故本案中,杰克既可以向宁波市劳动仲裁委员会,也可以向江北区劳动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

三、宁波市涉外劳动仲裁的执行管辖

目前,对劳动争议仲裁案件的执行管辖并无明文规定,根据《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五十一条规定,“当事人对发生法律效力的调解书、裁决书,应当依照规定的期限履行。一方当事人逾期不履行的,另一方当事人可以依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向人民法院申请执行。受理申请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法执行。”劳动仲裁案件执行管辖参照仲裁裁决的执行管辖。而对于仲裁裁决执行管辖,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20067号)第二十九条规定,“当事人申请执行仲裁裁决案件,由被执行人住所地或者被执行的财产所在地的中级人民法院管辖。”故无论是国内仲裁案件还是涉外仲裁案件,其执行管辖均为被执行人住所地或者被执行的财产所在地的中级人民法院。

本案中,杰克为英国人,具有涉外因素,故为涉外劳动仲裁。对于涉外劳动仲裁的执行,由被执行人住所地或财产所在地中级人民法院管辖。故宁波XX建材有限公司和宁波江北区XX劳务派遣公司若逾期不执行仲裁裁决,杰克可向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律师点评:

1、劳务派遣情形下,劳务派遣单位和用工单位为共同当事人,劳动合同履行地、劳务派遣单位所在地与用工单位所在地劳动仲裁机构均有管辖权。

2、劳动仲裁的管辖存在级别管辖,根据宁波市相关规定,级别管辖划分以工商登记为准,涉外的劳动仲裁并非一定由宁波市劳动仲裁委员管辖。

3、涉外劳动仲裁执行由被执行人住所地或者被执行财产所在地的中级人民法院管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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徐汇文 律师

京衡律师集团宁波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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