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波京衡经典刑事辩护案例:出售非法制造的发票罪

2013 年 06 月 16 日09:25:20宁波京衡经典刑事辩护案例:出售非法制造的发票罪已关闭评论 696

宁波京衡经典刑事辩护案例:出售非法制造的发票罪

 

案情简介:

被告人张某于20125月份,与谢某合伙从宁波市鄞州区多次将号码为152XXX152XXX152XXX54XXX367XXX伪造的《浙江省宁波市货物销售统一发票》5份送至浙江省海曙区,并出售给肖某,开票金额共计人民币278500元。同年5月份,被告人张某与谢某合伙,从宁波市鄞州区将号码为191XXX191XXX伪造的《浙江省宁波市货物销售统一发票》2份送至浙江省余姚市,并出售给江某,开票金额共计人民币79 300元。被告人张某与谢某共计非法获利人民币2 000余元。

张某与他人合伙,违反国家税收管理法规,以牟取非法利益为目的,向他人出售伪造的发票,其行为涉嫌出售非法制造的发票罪。

辩护人京衡律师集团宁波事务所徐汇文律师接受委托后提交辩护意见:被告人张某具有主动投案的自首情节,恳请法院予以认定,可从轻处罚。同时被告人张某的犯罪情节较轻,有悔罪表现,宣告缓刑没有再犯罪的危险,可对被告人张某宣告缓刑。法院采纳辩护人的辩护意见,最终判决被告人张某犯出售非法制造的发票罪,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缓刑一年。

 

案件分析:

非法制造、出售非法制造的发票罪,是指违反发票管理法规伪造、擅自制造不能用于出口退税、抵扣税款的发票,以及出售伪造、擅自制造的不能用于出口退税、抵扣税款的发票的行为。

 

律师点评:

经常收到代开发票的邮件或者短信,甚至每次开车都有人在红绿灯路口发放代开发票的小广告,殊不知很有可能构成犯罪。发票是记账凭证的一种,国家有专门的规定予以管理,发票必须以真实有效的交易或法律事实为基础,否则将涉嫌虚开发票或者出售非法制造的发票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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徐汇文律师

京衡律师集团宁波事务所

手机:13777941923

邮箱:xhwlvshi@163.com

地址:宁波高新区研发园C15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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