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波京衡经典刑事辩护案例-徐汇文律师成功辩护盗窃案

2013 年 06 月 17 日09:40:47宁波京衡经典刑事辩护案例-徐汇文律师成功辩护盗窃案已关闭评论 677

宁波京衡经典刑事辩护案例-徐汇文律师成功辩护盗窃案

 

案情简介:

201212,被告人董某借宿同学家,趁同学外出时盗窃同学家中价值5万余元的金项链,销赃后赃款花用。失主随后报案,并要求董某前来说明情况,董某前往失主家中时发现民警已经在失主家中,后随民警前往派出所配合调查。在前往派出所的途中,董某交待了所以犯罪事实。

被告人家属委托律师后,律师通过阅卷和多次会见了解案情,同时辩护人同失主积极沟通,在被告人家属赔偿失主损失后,得到失主谅解。在庭审过程中辩护人积极为被告人辩护,辩护人认为被告人系初犯,且案发后被告人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依法可以从轻处罚,同时,被告人存在自首情节,肯定法院予以认定。法院核实情况后,认为被告人不属于自首,辩护人的其他辩护意见被法庭采纳,判决有期徒刑一年零两个月,并处罚金四千元。被告人及其家属认可并服从判决结果。

 

律师点评:

盗窃罪是常见的犯罪行为,随着生活水平的提高,盗窃罪的定刑标准也有所提升。本案是20134月关于盗窃罪定罪量刑司法解释出台后的最新案例。新的司法解释对定罪量刑标准、盗窃数额认定、盗窃特殊财物等均有新的规定,明确了司法实践中对于盗窃罪的处理。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二百六十四条 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或者多次盗窃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并处没收财产:

  (一)盗窃金融机构,数额特别巨大的;

  (二)盗窃珍贵文物,情节严重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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徐汇文 律师

京衡律师集团宁波事务所

手机:13777941923

邮箱:xhwlvshi@163.com

地址:宁波高新区研发园C15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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