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波公司法律师:如何认定公司股东资格

2013 年 06 月 19 日11:03:00宁波公司法律师:如何认定公司股东资格已关闭评论 674

宁波公司法律师:如何认定公司股东资格

 

案情简介:

张某是宁波市鄞州区D建筑公司的“股东”,其在公司成立时出资二十万,但由于和公司法定代表人陈某是好友,工商登记股东时张某并未出面,也未登记在册,后张某和陈某发生纠纷,张某诉至法院,请求确认其股东资格。

案件分析:

关于股东资格的认定,一直是司法实践中的热点和难点,究其原因主要在于公司设立时不规范,按照正规的法律流程,与股东资格有关的文书主要涉及到:出资证明书、公司章程、股东名册以及工商局的股权登记。

公司设立时所有股东共同制定并签署章程,提交工商局登记注册。公司股东完成出资后,公司应当向股东出具出资证明书,并将股东名称登记在公司股东名册内。但是由于实践操作中,绝大多数公司设立时都不规范,通常只在公司章程中签字,在工商局有登记。或者在变更股东时,要么只签署股权转让协议,并未变更工商登记,或者未变更股东名册。根据笔者长期是公司法司法实践,一般的公司企业出具出资证明书且备置股东名册的比较少。加之实践中隐名股东(俗称“暗股”)或所谓“干股”的大量存在,更加剧了实践中股东身份的混乱。

 

律师点评:

笔者仅就出资证明书、股东名册、股权登记和工商登记对认定股东资格的作用略作解释。

出资证明书只能对抗公司和股权转让人,不能对抗善意第三人。出资证明书的效力及于公司与股东之间或股权转让双方。但是如果有其他证据能够证明股东出资事实的,就不能仅以未持有出资证明书而否认实际出资人的股东资格。出资证明书仅是证明股东履行出资义务的凭证,不能转让、背书流通或者直接转移以发生股权变动的效果。

股东名册作为公司内部文件,其效力主要及于公司和股东之间。股东名册上载明的股东可以被认定为公司股东,否认公司名册记载的股权之权益的人要承担举证责任。

公司章程是司法实践中认定股东资格最常见也最行之有效的证据,主要是由于章程由所有股东商议通过并签字,记载了公司名册、注册资本、股东、管理机构等诸多信息,不仅能表明股东对公司的出资,而且能体现公司股东的真实意思表示,在一定程度上起到公示作用。

工商登记是一种宣示性登记,主要是对第三人具有公示效力,未经工商登记的,不得对抗以工商登记为依据的第三人。

因此在实践中要确定股东资格,需要综合考虑上述相关材料,并根据证据所能证明的相关事实最终确认公司股东资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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徐汇文律师

京衡律师集团宁波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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