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波劳动法专业律师:如何计算工资计数天数及加班工资

2014 年 03 月 10 日12:29:36宁波劳动法专业律师:如何计算工资计数天数及加班工资已关闭评论 664

宁波劳动法专业律师:如何计算工资计数天数及加班工资

 

 

 

来由:

 

21.75=(365天-104天)÷12

 

属性:

 

21.75不是每月工作的天数,而是每月计算工资的天数。

 

作用:(下述加班费计算单位为每小时):

 

工作日加班费加班费计算基数÷ 21.75 ÷ 8 × 150%

 

休息日加班费加班费计算基数÷ 21.75 ÷ 8 × 200%

 

法定休假日加班费加班费计算基数÷ 21.75 ÷ 8 × 300%

 

未休年休假的报酬=12个月剔除加班工资后的月均工资÷ 21.75 × 300%,包含了已支付的正常工作期间的工资收入。

 

 

相关法律:

 

《关于职工全年月平均工作时间和工资折算问题的通知》

 

二、日工资、小时工资的折算

 

    按照《劳动法》第五十一条的规定,法定节假日用人单位应当依法支付工资,即折算日工资、小时工资时不剔除国家规定的11天法定节假日。据此,日工资、小时工资的折算为:

 

日工资:月工资收入÷ 月计薪天数

 

小时工资:月工资收入÷ (月计薪天数× 8小时)

 

月计薪天数365-104天)÷ 12= 21.7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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