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顾问律师】劳动关系与雇佣关系的区别

2016 年 03 月 11 日05:06:25【公司顾问律师】劳动关系与雇佣关系的区别已关闭评论 752

【公司顾问律师】劳动关系与雇佣关系的区别

作者:徐汇文、袁娅 律师

 【公司顾问律师】劳动关系与雇佣关系的区别

关键词

劳动关系    雇佣关系    事实劳动关系

案情简介

 魏某是宁波某公司的一名操作工,2015年6月16日入职,入职后宁波某公司未与其签订劳动合同,亦未为其缴纳社会保险。2015年8月21日魏某在工作过程中因操作机器发生故障而致其受伤,经司法鉴定机构鉴定,构成九级伤残。此种情况下,魏某与宁波某公司构成的是劳动关系还是雇佣关系呢?宁波某公司是应以工伤的标准赔偿魏某还是应以人身损害的标准赔偿魏某呢?

律师意见 

劳动关系与雇佣关系是劳动领域中常见的法律关系,两者之间既有密切联系,又各有自身特点。正确区分劳动关系与雇佣关系对有效解决劳动争议,维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具有十分重大的意义。笔者通过搜集相关资料,对劳动关系与雇佣关系的区别归纳如下;

1、关系主体的范围与地位不同。劳动关系主体必须一方是用人单位,另一方是劳动者个人,并且用人单位与劳动者之间不具有平等的法律地位,劳动者隶属于用人单位,受用人单位管理和约束,即管理与被管理的关系。而雇佣关系主体的范围则较宽泛,可以是个人与个人之间,也可以是个人与用人单位之间,并且两者的地位具有平等性,被雇佣者虽然在一定程度上受雇佣者支配及监管,但不用受雇佣者的考勤制度、晋升制度、奖惩制度等相关制度的严格约束。

2、关系的稳定性不同。劳动关系一般稳定性较强,劳动者、用人单位都具有长期、持续地维持劳动关系的意向。而雇佣关系则不具有稳定性的特征,往往是以完成某一任务为目的,任务完成后即解除双方之间的关系,双方之间并没有长期维持关系的意向。

3、发生争议的解决途径不同。依照我国法律规定,劳动关系产生争议后劳动者或用人单位必须先向劳动仲裁委员会申请劳动仲裁,对劳动仲裁决定不服的,才可向法院提起诉讼,劳动仲裁是提起诉讼的前置程序。而雇佣关系发生争议后,当事人可以依据仲裁协议申请仲裁,也可以直接向法院提起诉讼,劳动仲裁不是提起诉讼的前置程序。

4、工作中发生人身损害的赔偿标准不同。劳动关系中,劳动者在工作过程中发生伤亡,构成工伤的,应依据《工伤保险条例》的规定进行赔偿。而在雇佣关系中被雇佣者在工作过程中发生人身伤亡的,雇佣者应按照《最高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进行赔偿。

5、适用的法律不同。劳动关系由《劳动法》、《劳动合同法》、《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工伤保险条例》等法律调整。雇佣关系主要由民法调整,包括《民法通则》、《最高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等。

6、社会保险的缴纳义务不同。劳动关系中,为员工缴纳社会保险是用人单位的一项法定义务,用人单位必须为员工缴纳社会保险,不给员工缴纳社会保险的应受法律的惩罚。而雇佣关系中,为被雇佣者缴纳社会保险不是雇佣者的法定义务,实践中,雇佣者一般不会为被雇佣者缴纳社会保险。

因此,笔者认为,区分劳动关系与雇佣关系,我们应结合关系主体、关系主体地位及关系稳定性程度等多方面因素考虑。但是纵然劳动关系与雇佣关系存有诸多差异,在实践中仍存在诸多不易区分劳动关系与雇佣关系的现象。

 

法律规定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
第一条 为了保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调整劳动关系,建立和维护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劳动制度,促进经济发展和社会进步,根据宪法,制定本法。
二、《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
第五条  发生劳动争议,当事人不愿协商、协商不成或者达成和解协议后不履行的,可以向调解组织申请调解;不愿调解、调解不成或者达成调解协议后不履行的,可以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对仲裁裁决不服的,除本法另有规定的外,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三、《最高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九条   雇员在从事雇佣活动中致人损害的,雇主应当承担赔偿责任;雇员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致人损害的,应当与雇主承担连带赔偿责任。雇主承担连带赔偿责任的,可以向雇员追偿。

第十一条  雇员在从事雇佣活动中遭受人身损害,雇主应当承担赔偿责任。雇佣关系以外的第三人造成雇员人身损害的,赔偿权利人可以请求第三人承担赔偿责任,也可以请求雇主承担赔偿责任。雇主承担赔偿责任后,可以向第三人追偿。

  雇员在从事雇佣活动中因安全生产事故遭受人身损害,发包人、分包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接受发包或者分包业务的雇主没有相应资质或者安全生产条件的,应当与雇主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属于《工伤保险条例》调整的劳动关系和工伤保险范围的,不适用本条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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徐汇文 合伙人律师 

海事海商 国际贸易 涉外纠纷

浙江京衡(宁波)律师事务所

手机:13777941923

邮箱:xuhuiwen@celg.cn

地址:宁波高新区研发园C15幢5楼

 本文用菊子曰发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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