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事商事律师】林权转让中需要注意的风险和问题

2016 年 01 月 16 日00:37:00【民事商事律师】林权转让中需要注意的风险和问题已关闭评论 1,008

【民事商事律师】林权转让中需要注意的风险和问题

作者:王安琪 律师

 【民事商事律师】林权转让中需要注意的风险和问题

关键词

林地转让

案情简介:

在社会主义公有制的社会制度背景下,矿产、河流、森林等都属于国家财产,部分属于集体所有。因此“林权”对个人来说就意味着排除了林地所有权,个人只能通过一些方式享有林地使用权、林木所有权和林木使用权,这一点在《森林法》中也有明确体现。

我国在东北三省、东南和西南山区有着极为丰富的森林资源,因此林权的发生和转让很多都发生在这些地区。但因为林权涉及国家或集体财产,因此林权的转让不同于普通的不动产转让,需要注意的事项也有别于一般的不动产转让,同时不能简单的以林权转让合同的有效性来最终确立林权转让的有效性。

林权转让中需要着重注意的几个问题有:森林的类型,林权的产权形式,以及林权证等证件是否齐备等。

法律分析 

一、森林的类型

我国的森林主要分为五个类型,即用材林、经济林、薪炭林、防护林和特种用途林。根据《森林法》的规定,只有前三个类型的森林上设立的林权可以转让,而防护林和特种用途林因为涉及水源涵养、水土保持、防风固沙以及国防、科研等方面的考虑,由国家或集团统筹规划并加以保护,这两种森林类型的林权对个人而言绝无转让可能。因此在转让林权的过程中,首先要确认该片林地的类型,以免导致合同目的不能实现。

二、林权的产权形式

林地属国家和集体所有,因此林权的产权形式特别分明的体现了公有制性质。在公有制经济下,林权的表现形式也呈现多样化,主要形式有以下几种:

(1)自留山:即八十年代初“三定”阶段时集体划给农户使用的自留山,林地所有权归集体,农户享有无偿使用权,且长期不变;

(2)责任山:三定阶段分包到户的责任山,所有权归集体所有,农户与集体签订一定期限的承包合同;

(3)集体统一经营:所有权和使用权统一归集体所有,由集体统筹规划,统一经营;

(4)均山形式:将集体经营的林地按当地人口平均分配,以家庭为单位实行承包经营,并保障林农对林木的处置权和收益权;

(5)其它形式:集体将其拥有的林地经协商、拍卖或招标等方式发包,由个人、联户和经济组织承包。

确认林权产权形式的意义在于明确转让人拥有何种权利,合同所涉及的转让人是否完整,林权的流转是否属于有权转让等。这些问题对林权流转具有至关重要的作用,并有可能最终影响整个合同的有效性,因此也是林权转让中必须确认的事项。

三、林权证的变更

林权证一般由当地县级以上林业主管部门颁发,明确了林地面积、林权有效期等重要信息,是对持证人合法权益的证明和确认,也是林权所有人行使林权的前提。一般来说,合法拥有林权的人必须依据产权形式不同并通过相应流程,在当地林业主管部门登记取得林权证。在林权流转中,转让人也应协助受让人进行林权证的变更登记。

在现实操作中,很多受让人不了解林权转让的程序,合同中并无提及林权证变更事项,转让人也因故意或无意未曾协助受让人办理林权证变更登记。那么这种情况下,林权转让合同是否有效,受让人是否可以在未办理林权证变更登记的情况下因合同取得林权?

《物权法》第15条规定,“当事人之间订立有关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不动产物权的合同,除法律另有规定或者合同另有约定外,自合同成立时生效;未办理物权登记的,不影响合同效力。”对《物权法》的这条规定,应理解为:第一,转让不动产物权的合同是否生效,应依据合同法的标准来判断,而不能以不动产是否办理物权登记为标准进行判断;第二,关于不动产物权的变动,必须以登记为必要条件;第三,如果法律规定或合同另有规定,转让不动产物权的合同只有经过办理物权登记,合同才生效的,未办理物权登记的,合同不生效。

目前我国林权转让的相关法律法规并不完善,对于林权证的变更是否是林权转让合同生效的必要条件并没有作明确说明。由此来看,林权证未作变更登记的,并不影响林权转让合同的有效性,当事人仍可以林权转让合同为依据,向违约方提出合法请求。但林权转让合同有效,并不意味着受让人因此取得林权,并对林地使用权、林木所有权或使用权有处置的权利。要想实现以上权利,受让人仍需在合同有效的基础上,及时办理林权证的变更登记。

律师建议

林权流转涉及面广,需要明确的事项和办理的手续较为复杂,并需要一定的法律知识。普通人往往不了解其中利害,起草的协议和所经流程经常出现瑕疵甚至重大失误,有损合同目的的实现,并可能导致法律纠纷。律师的意义不仅在于出现问题后去解决问题和最大限度的补救损失,同时也在于风险防范和避免可能出现的问题,比如实现审查合同或提供法律意见,促使交易顺利实现,以节省当事人的时间成本和金钱成本,使经济行为更安全也更有效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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徐汇文 合伙人律师 

浙江京衡(宁波)律师事务所

海事海商 国际贸易 涉外纠纷

手机:13777941923

邮箱:xuhuiwen@celg.cn

地址:宁波高新区研发园C15幢5楼

 本文用菊子曰发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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