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事诉讼律师】执行和解协议的效力

2018 年 05 月 23 日08:56:04【民事诉讼律师】执行和解协议的效力已关闭评论 922

【民事诉讼律师】执行和解协议的效力

【民事诉讼律师】执行和解协议的效力 

关键词执行和解协议;强制执行;担保;

执行程序中的和解协议分为两种:一种是法院主持下达成的;另一种是当事人私下达成。和解协议的本质都是以协议的形式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义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86条规定,“在执行中,双方当事人可以自愿达成和解协议,变更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履行义务主体、标的物及其数额、履行期限和履行方式。和解协议一般应当采取书面形式。执行人员应将和解协议副本附卷。无书面协议的,执行人员应将和解协议的内容记入笔录,并由双方当事人签名或盖章”。第87条规定,“当事人之间达成的和解协议合法有效并已履行完毕的,人民法院作执行结案处理”,可见和解协议履行完毕是债消失的原因之一,并能够产生终结执行程序的公法效力。

一、若被执行人不履行执行和解协议的,申请执行人又该如何处理呢?

根据《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条第二款,申请执行人因受欺诈、胁迫与被执行人达成和解协议,或者当事人不履行和解协议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当事人的申请,恢复对原生效法律文书的执行。如果被申请人没有履行执行和解协议的约定,法律已经明确给予申请执行人救济的渠道,即申请法院恢复对原生效法律文书的执行,而没有必要费时、费力,占用司法资源再次向法院起诉,这符合节约司法资源的原则。这是在实践中比较高频的操作。

而根据最高人民法院(2010)民申字第1653号民事裁定书,执行和解协议属于当事人就其权利义务达成的新协议,应视为当事人之间形成的新的民事法律关系。一方当事人不履行和解协议,另一方当事人在不能恢复原判文书的情况下,可以执行和解协议为据进而主张权利。如果执行和解协议对原裁判文书进行了变更或补充约定,权利人据此就裁判文书未涉及的部分另诉主张权利的,由于诉讼标的的不同,不违反禁止重复起诉原则,法院应当立案受理。执行和解协议是否可诉实践中争议较大,最高法的这个案例提出了一定条件下可诉的意见,是充分结合诉讼实践所作出得更为合理的观点。

另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规定,执行和解协议是当事人对原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实体权利义务关系的约定变更,系当事人间重新达成的契约,不具有强制执行力,不能直接依据执行和解协议要求法院强制执行。

二、如果申请执行人、被执行人和第三人签订执行和解协议,约定由第三人为该协议的履行提供担保,后和解协议不履行,第三人是否应当承担责任?

    此处申请执行人、被执行人和第三人签订的执行和解协议是三方主体为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经自愿协商达成的新协议,具有民事合同的性质。执行和解协议中第三人所做的提供担保的意思表示,是向执行当事人做出的,因此不属于执行担保。当执行和解协议未按约履行时,执行申请人应当依据《民事诉讼法》第230条的规定,申请恢复对原生效法律文书的执行。申请执行人要求第三人承担担保责任的,应当另行提起诉讼解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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徐汇文 律师

海事海商部主任、宁波所副主任

海事海商 国际贸易 涉外纠纷

浙江京衡(宁波)律师事务所

手机:13777941923

邮箱:xuhuiwen@celg.cn

地址:宁波高新区研发园C15幢5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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