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事海商律师】比较船舶隐名所有人与船舶抵押权人之间的权利优先性

2018 年 05 月 28 日09:09:28【海事海商律师】比较船舶隐名所有人与船舶抵押权人之间的权利优先性已关闭评论 686

【海事海商律师】比较船舶隐名所有人与船舶抵押权人之间的权利优先性

【海事海商律师】比较船舶隐名所有人与船舶抵押权人之间的权利优先性 

关键词隐名股东;船舶抵押权;登记效力;

 

案情简介:

叶、喻、黄三个自然人与A公司合作建造X轮,并分别与A公司签订了《造船股份合作协议书》,各自约定了投资金额且确实足额出资,三个自然人合计投资额占总投资的50%。合作协议书约定,为了经营方便,船舶登记在A公司名下,该船经济上独立核算,不参与相互担保和对外担保,需要船舶抵押融资的,A公司需通报三自然人并经其认可。X轮建造完毕后,A公司取得X轮的非共有所有权登记。同年,A公司与王某签订了以X轮作为A公司向王某借款2000万元的抵押的担保合同,王某取得X轮的抵押权登记。

律师意见 

叶、喻、黄等三自然人与A公司对X轮共同投资建造的事实清楚,该船舶建造完毕后,各方已协议确定各自对船舶享有的份额,该约定合法有效,也即船舶X轮应当由叶、喻、黄及A公司按份共有,三自然人拥有50%船舶所有权,A公司拥有另外50%的船舶所有权

鉴于三自然人自愿将其对船舶享有的股份登记在A公司名下,且X轮初始登记时记载的船舶所有权均由A公司独立享有,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商法》第十条之规定,“船舶由两个以上的法人或者个人共有的,应当向船舶登记机关登记”;“未经登记的,不得对抗第三人”。从船舶登记角度,三自然人自X轮初始登记完成之日就成为了该轮的隐名股东,而非法定的船舶共有人。该船舶登记依法生效后,A公司经营X轮期间对外发生的民事行为,一般由A公司承担法律责任。王某作为船舶关系以外的第三人,对A公司和三自然人之间的具体情况无从知悉,也对没有详细了解的法定义务。X轮登记为A公司所有,王某信赖该船舶登记合法亦合理,因此与A公司发生借款、签订船舶抵押合同及设定船舶抵押权的行为,没有三自然人参与,合乎常理。王某的船舶抵押权已经依法办理登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商法》第十三条第一款之规定,王某的船舶抵押权具有对抗第三人的效力,三自然人作为隐名船舶股东,不得对抗王某已经登记的抵押权。

三自然人可以内部协商或者提起诉讼要求A公司协助办理船舶所有权变更登记,将船舶所有人变更为A公司及三自然人,并明确各自拥有的份额但该船舶所有权变更登记不得对抗王某的抵押权。

三自然人能否其诉请确认A公司与王某之间的船舶抵押合同无效以及撤销王某的船舶抵押权呢?目前来看是不行的。A公司作为显名的船舶所有权人,应按照其和三自然人之间的内部约定,在船舶合伙人授权范围对外从事X轮的经营活动,未经船舶内部股东同意,不得擅自处分其他船舶股东对船舶所拥有的合法权益。A公司虽然违反其与三自然人之间的协议约定,未经三自然人同意,对共有船舶X轮设定了船舶抵押权,且船舶抵押担保的债权与X轮经营活动又无关联,但这仅仅是A公司与三自然人之间的合同纠纷,无关第三人王某。第三人王某在设立借款及担保合同时已经尽到了足够的注意义务,该合同的签订从权利外观上看是完全正确且有效的,纠纷的产生是A公司及三自然人之间的内部问题,与王某无涉。在没有明确证据证明合同无效或者合同系可变更可撤销的前提下,法院不会轻易否认合同的效力。

法律规定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商法

第十条  船舶由两个以上的法人或者个人共有的,应当向船舶登记机关登记;未经登记的,不得对抗第三人。
第十一条  船舶抵押权,是指抵押权人对于抵押人提供的作为债务担保的船舶,在抵押人不履行债务时,可以依法拍卖,从卖得的价款中优先受偿的权利。

第十三条  设定船舶抵押权,由抵押权人和抵押人共同向船舶登记机关办理抵押权登记;未经登记的,不得对抗第三人。

船舶抵押权登记,包括下列主要项目:

(一) 船舶抵押权人和抵押人的姓名或者名称、地址;

(二) 被抵押船舶的名称、国籍、船舶所有权证书的颁发机关和证书号码;

(三) 所担保的债权数额、利息率、受偿期限。

船舶抵押权的登记状况,允许公众查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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徐汇文 律师

海事海商部主任、宁波所副主任

海事海商 国际贸易 涉外纠纷

浙江京衡(宁波)律师事务所

手机:13777941923

邮箱:xuhuiwen@celg.cn

地址:宁波高新区研发园C15幢5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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