船舶买卖、转让的登记效力

2012 年 05 月 04 日09:04:48 1 1,696

船舶买卖、转让的登记效力

 

案情简介:

刚接手的一个案件,宁波某船舶运输公司向舟山某公司购买了一条货船,双方签订了买卖合同,买方支付了所有价款,卖方也将船舶交给买方占有和使用,但双方一直未办理登记过户手续。不久卖方的债权人因其他纠纷申请海事法院扣押了该船,直接影响买方的营运经营。作为买方如何保障自己的权益?

 

律师点评:

《海商法》第九条规定:船船所有权的取得、转让和消灭,应当向船舶登记机关登记;未经登记的,不得对抗第三人。船舶所有权的转让,应当签订书面合同。

本条是对船舶所有权取得、转让和消灭的法定程序的规定。 船舶所有人必须向船舶登记机关办理船舶所有权的取得、转让和消灭的登记手续。否则此种法律关系的成立或变更,仅在合同当事人之间有效,而不能约束当事人以外的其他人。

本条第一款规定改变了《海船船舶登记规则》中“未经登记的,不发生法律效力”的规定。以船舶的转让为例,承认船舶买卖合同,即法律确认买卖合同对当事人双方的约束,又保护了其他各关系方对船舶所有权的利益。明确未经登记的不能以转让为由对抗第三人对其主张的权利,也不得据以向第三人主张权利。

 

风险应对:

对抗,顾名思义有两层意思,一是自己向别人主张权利,二是别人向自己主张权利。具体到船舶买卖和转让时未登记不得对抗第三人的含义,是指买卖双方签订合同,船舶也实际交付给买受人,但为在登记机关完成过户手续,那么卖方的债权人仍然可以申请扣押和拍卖该船舶,买受人不得以船舶已经转让为由向卖方的债权人主张权利。同时买受人自己也无法设定船舶抵押,向银行贷款。

船舶所有权转移登记是买方的权利,是卖方的义务。如果双方不履行登记手续,视为买方愿意承担相应的风险。需要指出的是《海商法》作为特别法规定了船舶转让应当签订书面合同。《物权法》作为新法则将船舶设置在“动产”一章,则船舶买卖和转让应当符合两个生效条件,一是买卖双方签订书面合同,二是卖方实际交付船舶。作为买方,为了保障自身权利,应当要求卖方履行登记过户手续,否则一旦发生纠纷,买方将变得非常被动甚至人财两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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徐汇文 律师

京衡律师集团宁波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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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忆草 5

      能否请律师起草下船舶买卖交易的条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