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波民商律师】“扫黑除恶”专项斗争中,小律师的大风险

2019 年 07 月 22 日12:44:19【宁波民商律师】“扫黑除恶”专项斗争中,小律师的大风险已关闭评论 1,035

没想到作为专门办理民商事案件的律师,有一天在自己执业过程中也有面临刑事风险的情况。更没想到,尚未完全踏进律师行业,就因为“扫黑除恶”这项专项斗争,提前学习到了律师执业过程中可能面临的风险。



【宁波民商律师】“扫黑除恶”专项斗争中,小律师的大风险

背景

【宁波民商律师】“扫黑除恶”专项斗争中,小律师的大风险


2018.1

中共中央、国务院发出《关于开展扫黑除恶专项斗争的通知》;

2018.1

“两高”、“两部”共同制定《关于办理黑恶势力犯罪案件若干问题的指导意见》;

2018.9

“两高”发布了《关于办理虚假诉讼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2019.4

两高”“两部”负责人就办理扫黑除恶案件的四个意见有关问题答记者问;

2019.6

最高法发布了《<关于办理恶势力刑事案件若干问题的意见>的理解与适用》,以及《<关于办理“套路贷”刑事案件若干问题的意见>的理解与适用》。



【宁波民商律师】“扫黑除恶”专项斗争中,小律师的大风险

2018年开始了“扫黑除恶”的专项斗争,“两高”“两部”也相继发布了多份指导性文件,从这一系列文件的名称上看,貌似都是和刑事案件办案律师相关。

但自2018年底开始,民商事案件中,办理民间借贷案件的律师的执业也面临着风险:主要就是服务的客户是否有从事“套路贷”的,承办的案件中是否有虚假诉讼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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智茂小课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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套路贷

顾名思义,这贷款的事情是个套路,目的不在于贷款,而在于侵占你的财产;就好似男生追女生,送个礼物说个情话,目的不在于送和说,而在于他是一个“芳心纵火犯”,要拿下你的心。

而在这过程中,律师有没有实际给怎么个套路法出主意的?是本次“扫黑除恶”的重点打击对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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虚假诉讼

也即这贷款的事情是不是真实存在的?

有没有拿着假借条去起诉的?实际出借的金额是不是和借条金额一致?律师知道这些事实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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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办理

在这样的背景下,大家办理案件也变得相当小心。而作为律师助理,在陪同律师接待当事人的时候,就要比以前要更加细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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接待当事人,“民间借贷十八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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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出借人、借款人、保证人、见证人等之间的关系?

2.     出借人、借款人的基本情况(工作、收入等)?

3.     借款原因、用途?

4.     手写借条的,手写字迹是谁的?

5.     借款人、保证人签字字迹是不是本人的?

6.     借条形成的时间、地点?

7.     出借款项的来源?

8.     借款交付的方式?

9.     现金交付的是否有取款记录?银行转账的是否有转账凭证?

10.  借款交付的时间、地点、对象、在场人员?

11.  书面约定利息的,利息是否支付过?支付的方式、时间、对象、金额?

12.  书面未约定利息的,利息是否支付过?支付的方式、时间、对象、金额?

13.  支付过利息的,能否提供相关凭证?

14.  本金是否归还过?还过的,归还的金额、凭证?

15.  有抵押的,是否办理过抵押登记?

16.  诉讼时效已过的,是否有催促还款的记录?或者是否有借款人承诺还款、归还过部分款项的记录?

17.  能否提供借款人的身份信息、联系方式、财产线索?

18.  是否清楚借款人的资信情况?


在目前这样的情形下,接待当事人时,我们都会详细就上述问题向与当事人确认,以此来了解基本的案件事实。

S2

打印当事人回答记录,且让当事人签字确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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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实际情况中,往往没问到一半,当事人已经会不耐烦了,就几万块的借款,问这么多问题?

但是我们亲爱的当事人,如果您说的内容和实际事实有出入,刑法第三百零七条“虚假诉讼罪”在向您招手的同时,也在向律师张开怀抱,并且是一个“加重”的拥抱。所以我们只有在问清事实的前提下,才能更好得为您代理案件,并且做好风险防范。

另外,如果我们当事人对于案件事实就如何陈述、相关证据是否应该提交等问题向律师咨询的,此时需要判断当事人所述内容是否真实、证据和案件是否相关了,尽量不要给出任何陈述技巧、证据使用方面的提示。否则我们就有可能在向刑法第三百零六条“辩护人、诉讼代理人毁灭证据、伪造证据、妨害作证罪”靠拢了,情节严重的,那就是归向刑法第三百零七条之二“帮助毁灭、伪造证据罪”了。

S3

开庭审理中,存疑的事实部分由当事人自行陈述,律师慎用诉讼技巧掩盖相关事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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虽然在开庭时,律师助理可能不被允许出庭,但是在前期准备时,需要协助律师整理好相关事实,将脉络整理清楚,如有存疑之处,最好及时和律师商议并作出提醒。如果因为事实不清,导致律师在开庭时有虚假陈述的,那就逃不开刑法第三百零七条“虚假诉讼罪”了。

S4

庭审结束,如有不能公开的信息,任何诉讼参与人,一定肯定确定不要作任何泄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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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办理一些疑难案件的时候,某些律师可能想要通过舆论的力量对案件的走向产生一定的影响,但是这种借力需要十分谨慎,特别是如果该案属于不能公开的案件,要尤其注意不能泄露案件的具体信息,否则刑法第三百零八条之一“泄露不应公开的案件信息罪”,之二“故意泄露国家秘密罪”、“过失泄露国家秘密罪”,之三“披露、报道不应公开的案件信息罪”就在不远处向你招手了。

结语

办理民商事案件,尤其是民间借贷纠纷案件的律师,可以说是目前面临着执业风险最大的一批律师了。刑辩律师因为长时间接触刑事案件,对于案件办理过程的规范性有长久的经验积累,而代理民商事案件的律师,对于刑法的了解,对于刑事政策、辩护的了解并没有这么多,所以在执业风险的识别以及规避上没那么熟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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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以,我们的客户,请对民商事案件的律师办案多一点理解。

如果就民间借贷纠纷案件咨询律师的,他如果给你打任何包票,请您谨慎;

他如果仔细就案件的事实部分作“啰嗦”的询问,请您配合并理解,这才是办理案件的正确打开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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和我一样的小律们,请一定要耐心仔细做好接待记录以及事实梳理,让案件事实更清晰,也使自己和指导律师远离猜测与臆想。同时也要注意对案件细节与内容进行保密,等待法院的公正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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毕竟刑辩大V们告诉我们,如果不规范执业,有可能会触犯:

虚假诉讼罪

故意泄露国家秘密罪

过失泄露国家秘密罪

泄露不应公开的案件信息罪

披露、报道不应公开的案件信息罪

辩护人、诉讼代理人毁灭证据、

伪造证据、妨害作证罪

除此之外,还有更“刺激”的,就是成为“黑恶势力”或者“套路贷”的共犯

所以,执业有风险,处处须谨慎。规范接待,规范交往,规范执业,谨言慎行才是王道。

EN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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京衡智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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图|来自网络

文|朱晶晶

(“十八问”由京衡李悦律师总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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