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事海商律师】国际货物买卖运错目的港

2014 年 07 月 10 日19:20:24【海事海商律师】国际货物买卖运错目的港已关闭评论 464

【海事海商律师】国际货物买卖运错目的港

作者:徐汇文 律师

【海事海商律师】国际货物买卖运错目的港 

案情简介:

德国某公司向宁波某工厂采购一批产品,宁波工厂委托货代租船订舱,货代公司联系拼箱公司,拼箱公司装货错误,将货物运至俄罗斯。拼箱公司及承运人应承担哪些责任?

 

律师意见 

一、责任承担主体

如果运错目的港是由承运人造成的,承运人承担赔偿责任。如因货代或拼箱公司过错导致货物运错了目的港,则货代或拼箱公司承担赔偿责任。托运人无法认定是由谁的过错导致运错目的港的,托运人作为原告,可以将承运人、货代公司以及拼箱公司作为共同被告起诉。

二、赔偿范围

过错方应当承担托运人的直接损失,托运人可以要求责任方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通常情况下直接损失是货物转运所指出的费用,如果承运人或货代公司怠于履行补救行为,导致损失进一步扩大的,对扩大的损失部分也应承担赔偿责任。

三、何种情况可以认定货物灭失

关于货物灭失的举证责任应当由托运人提供,但是举证到何种程度确实比较难掌控,实践中货物价值通常不大,货物又在国外港口,取证非常困难。不过如果有证据证明转运成本大于货物价值,收货人又弃货的,原告有权要求回运或要求赔偿货物价值。

 

法律规定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六十四条 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

二、《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
第六十条 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
当事人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根据合同的性质、目的和交易习惯履行通知、协助、保密等义务。
第一百零七条 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
第一百一十三条 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给对方造成损失的,损失赔偿额应当相当于因违约所造成的损失,包括合同履行后可以获得的利益但不得超过违反合同一方订立合同时预见到或者应当预见到的因违反合同可能造成的损失
第四百零六条 有偿的委托合同,因受托人的过错给委托人造成损失的,委托人可以要求赔偿损失。无偿的委托合同,因受托人的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给委托人造成损失的,委托人可以要求赔偿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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徐汇文 合伙人律师 

海事海商 国际贸易 涉外纠纷

浙江京衡(宁波)律师事务所

手机:13777941923

邮箱:xhwlvshi@163.com

地址:宁波高新区研发园C15幢5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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