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事海商律师】最高人民法院外轮船员劳务合同纠纷案评析

2017 年 05 月 22 日09:16:01【海事海商律师】最高人民法院外轮船员劳务合同纠纷案评析已关闭评论 732

【海事海商律师】最高人民法院外轮船员劳务合同纠纷案评析

【海事海商律师】最高人民法院外轮船员劳务合同纠纷案评析 

关键词船员工资;船舶优先权;海事请求保全;

案情简介:

“红杉晟龙”(SEQUOIADRAGON)轮系三友公司所属的巴拿马籍散货船。因航运市场低迷,该轮停泊在浙江台州玉环大麦屿港锚地休整。2016年8月22日,王某等15名在船船员因三友公司长期拖欠其工资,向宁波海事法院申请扣押船舶,并在法定期限内就涉案船员劳务合同纠纷对三友公司提起诉讼,要求三友公司支付船员工资、伙食费、遣返费等共计人民币200万余元,并请求确认上述工资款对“红杉晟龙”轮享有船舶优先权

 

裁判结果:

    宁波海事法院经审理认为,王某等15名船员的诉前海事请求保全申请符合法律规定,遂裁定扣押“红杉晟龙”轮。对于王某等15名船员随后提起的船员劳务纠纷,经过庭前调解并确认全部船员收悉被拖欠的工资款后,裁定按自动撤诉处理。

 

典型意义: 

船员是航运业最主要的生产要素之一,在国际航运业持续低迷的当下,涉外船员劳务合同纠纷呈现出涉案人数多,拖欠数额大,船员与船企矛盾激烈等特点。我国是航运大国,也是海员大国,已经成为世界上拥有海员数目最多的国家之一,约占世界海员总数的三分之一,海员的权益保障问题迫切需要海事司法的支持。本案中,海事法院准确把握航运市场形势,主动摸清国外被告经营情况,运用调解这一中国经验在解决复杂纠纷方面的独特优势,通过扣押船舶,促成当事各方达成和解,使涉案船员足额拿到拖欠费用,保护了船员的合法权益,也使涉案船舶得以尽快解除扣押并恢复营运,避免了矛盾的激化,取得了良好的法律效果与社会效果。案件及时高效的审理,有力提升了中国海事司法的公信力,较好地实现了船东船员的互利共赢。2016年11月12日起,2006海事劳工公约》已正式对我国生效。本案对今后准确适用国际公约,妥善解决船员劳务纠纷,为航运经济稳定发展提供司法保障,也具有较高的参考价值

船舶优先权根据海商法的规定,是指海事请求人依照海商法第二十二条的规定,向船舶所有人、光船承租人、船舶经营人提出海事请求,对产生该海事请求的船舶具有优先受偿的权利。海商法第二十二条规定,下列各项海事请求具有船舶优先权:(一) 船长、船员和在船上工作的其他在编人员根据劳动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劳动合同所产生的工资、其他劳动报酬、船员遣返费用和社会保险费用的给付请求;(二) 在船舶营运中发生的人身伤亡的赔偿请求; (三) 船舶吨税、引航费、港务费和其他港口规费的缴付请求;(四) 海难救助的救助款项的给付请求;(五) 船舶在营运中因侵权行为产生的财产赔偿请求。载运2000吨以上的散装货油的船舶,持有有效的证书,证明已经进行油污损害民事责任保险或者具有相应的财务保证的,对其造成的油污损害的赔偿请求,不属于前款第(五)项规定的范围。

本案中王某等15人身为船舶海员,有权请求三友国际航运有限公司根据劳动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劳动合同支付其相应的工资、其他劳动报酬、船员遣返费用和社会保险费用等系列费用。船舶的优先权一般按照第二十二条规定的顺序受偿,只有当第(四)项海事请求后于第(一)项至第(三)项发生的,应当先于第(一)项至第(三)项受偿。也即,王某15人作为船员索取劳动报酬的请求位于船舶优先权的第一位,应当及时受偿。

    王某等15人向法院提起了诉前海事请求保全,法院准许并及时扣押涉案船舶,最终使得本案通过庭外调解的方式快速、高效、合法合理地解决了。海事请求保全,是指海事法院根据海事请求人的申请,为保障其海事请求的实现,对被请求人的财产所采取的强制措施。海事请求保全是民事诉讼中财产保全的一种特殊形态。根据海事法院或者仲裁机构是否受理案件的不同,海事请求保全又可以分为诉前(裁前)保全和诉中(裁中)保全二种。《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诉讼特别程序法》通过第三章一整章的内容对海事请求保全进行了详细的规定,为实践中当事人防止诉讼对方转移财产、逃避各项债务或合同义务指明了一条道路,保护了保全提起者的切身利益。

律师意见

笔者代理了同一涉案船舶追索加油款的案件,并且限于船员工资纠纷申请了宁波海事法院扣押船舶。该轮虽注册在国外,但实际经营人和船员均是中国人,因此案件虽有涉外因素,但调解工作仍能有效沟通和进行,这样是案件得意最终调解的重要因素。

船员工资的诉请具有船舶优先权,但是必须通过扣船得意行驶。实践中不同法院略有变通,尤其是诉争金额不大的船员工资,或是不经常出没固定海运的船舶,扣船非常麻烦。因此实践中经常有采用限制转让或和解方式确认优先权的做法,虽然与法律的规定略有出入,但也不失为有效解决实际问题的有效做法。

需要指出一点的是,只针对在船工作的船员的报酬才具有船舶优先权,船公司的岸上管理人员或后勤人员的报酬不具有优先性,因此实践中追索船员工资通常需要提供船员证、船舶签证等材料加以佐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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徐汇文 律师

海事海商部主任、宁波所副主任

海事海商 国际贸易 涉外纠纷

浙江京衡(宁波)律师事务所

手机:13777941923

邮箱:xuhuiwen@celg.cn

地址:宁波高新区研发园C15幢5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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