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商事律师】签订移民协议并支付费用后无法移民该如何处理?

2018 年 03 月 20 日11:04:15【民商事律师】签订移民协议并支付费用后无法移民该如何处理?已关闭评论 692

【民商事律师】签订移民协议并支付费用后无法移民该如何处理?

【民商事律师】签订移民协议并支付费用后无法移民该如何处理?

关键词移民;BCPNP;育空;

案例:

钟先生与A公司签署《协议书》,约定由A公司帮其办理加拿大育空项目移民,王某是项目负责人,钟先生共支付投资款120000加元。后该移民项目确定失败,该移民项目负责人王某跳槽至B公司。随后,钟先生与B公司签订《协议书》,约定钟先生全权委托B公司办理BCPNP投资移民项目,钟先生之前的投资款转投BCPNP。钟先生又按约追加了投资款80 000加元。钟先生按照协议约定共向B公司支付200 000加元。

之后B公司安排钟先生前往香港进行面试,但是由于B公司提供的提名信无效等诸多原因导致钟先生等所有同去的申请人被拒签且被加拿大政府列入黑名单,无法继续办理加拿大的任何投资移民。经查,B公司的境外合作方涉嫌违约甚至犯罪,已经将包括钟先生在内的投资人的投资款挪用,钟先生依法向法院起诉要求赔偿。

 

二、律师意见

本案中,钟先生与B公司约定办理BCPNP项目,B公司一直无法办理且目前也无法继续办理,钟先生与B公司之间的协议目的无法实现;B公司未能按约退还投资款,给钟先生造成了极大的经济损失。

庭审过程中,B公司对于应当返还的金额一口否认,认为:1、钟先生支付的第一笔投资款12 0000加元系支付给了A公司,并没有到B公司的帐中;2、钟先生从始至终的移民事项均由王某代办,后一笔80000美元的投资款也是支付到王某个人账户,没有经过B公司账户,B公司事实上并没有收到任何投资款;3、投资款无法退还是因为境外合作商涉嫌经济犯罪,并非B公司主观不支付款项。

律师举证证明,钟先生与A公司签订《协议书》并支付投资款12万加元时,当时王某是A公司的员工、负责办理移民的相关事项。后因移民目的无法实现,A公司与钟先生解除合同并承诺退款。后王某跳槽到B公司,向钟先生承诺办理BCPNP,并作为B公司的员工以B公司名义与钟先生签订《协议书》,将原先的投资款转至由B公司办理的新项目上,并要求钟先生后续追加投资款75000加元。

根据钟先生与B公司签署的《协议书》约定,B公司负责汇款及项目失败后的后续退款,即B公司有义务在移民项目办理失败后向钟先生退还投资款。同时,王某系B公司的员工,钟先生按照B公司员工的指示将投资款汇入相应的账户是符合移民服务实际操作习惯的做法,其他进行移民的主体也都是这么操作的,钟先生的做法也是出于对B公司及其员工的合理信任。此外,在庭审中,B公司同意解除合同也同意返还一万元的服务费,即承认该项目已申请失败,合同目的无法实现,那么B公司按合同负有退还钟先生投资款的义务。

再者,钟先生的银行水单可以证明钟先生先后向B公司员工王某共计支付投资款200 000加元,符合补充协议规定的投资款金额,钟先生已经如实履行付款义务。B公司在足额收取钟先生投资款后帮助钟先生实际办理了移民手续,只不过因为国外合作方的缘故未能成功办理移民项目,也就是说B公司对钟先生汇付投资款的行为以及所汇款项的数目是没有异议的,不然基于合理考量B公司是不会帮钟先生办理移民事项的。

经过多番补充提交证据、组织质证后,法院判决解除钟先生与B公司之间的移民服务合同,并要求B公司返还钟先生已支付的投资款200 000加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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徐汇文 律师

海事海商部主任、宁波所副主任

海事海商 国际贸易 涉外纠纷

浙江京衡(宁波)律师事务所

手机:13777941923

邮箱:xuhuiwen@celg.cn

地址:宁波高新区研发园C15幢5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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