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波海事律师】投保一切险,能否保一切?

2019 年 07 月 29 日09:15:08【宁波海事律师】投保一切险,能否保一切?已关闭评论 727



继2014年首次发布《中国海事审判白皮书(1984-2014)》,最高人民法院于2019年再次发布有关中国海事审判的白皮书,回应了新时代的海事司法需求,保持了海事司法公开的持续性,展示了中国海事司法不断融入全球治理的努力和进展。

本期,我们和大家来看一下,新《白皮书》中和一切险相关的内容。海运一切险,到底保什么?



案件争议

(2003)民四提字第5号

丰海公司在海南人保投保了由印度尼西亚籍“哈卡”轮(HAGAAG)所运载的自印度尼西亚杜迈港至中国洋浦港的499985吨桶装棕榈油,投保险别为一切险。

投保后,丰海公司依约向海南人保支付了保险费,海南人保向丰海公司发出了起运通知并签发了海洋货物运输保险单,并将海洋货物运输保险条款附于保单之后。

后货轮行踪不明,所载棕榈油被船长转移到其他船舶上,部分被船长转卖,部分被我国海警查获后上缴国库。

1996年6月6日,丰海公司向海南人保递交索赔报告书,8月20日,丰海公司再次向海南人保提出书面索赔申请,海南人保明确表示拒赔。丰海公司遂诉至海口海事法院。

本案争议的焦点在于如何理解涉案保险条款中一切险的责任范围。


法院判决

本院认为,原告丰海公司与被告海南人保之间订立的保险合同合法有效,双方的权利义务关系应受保险单及所附保险条款的约束与调整。

本案所涉投保货物,其中3848.07吨因船东BBS公司的走私行为而被我国边防部门作走私物品处理,剩余货物已被船东非法盗卖,均不能再归原告丰海公司所拥有,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商法》第二百四十五条的规定,本案保险标的已发生实际全损;本案投保货物的发货人丰益公司与梁国际订立航次租约的行为符合法律规定和国际贸易运输的习惯做法,且丰益公司当庭出示的运费支付凭证及投保货物的实际承运人PSI公司签发的提单关于“运费已付”的记载均证明发货人已履行了支付该航次运费的义务,故本案保险标的的损失,发货人没有责任;本案原告丰海公司在投保货物的承运船“哈卡”轮未在合理时间内到达约定卸货港的情况下,即书面通知了被告海南人保,并采取必要的合理措施,为防止或者减少保险标的的损失进行了积极的作为,故原告丰海公司对保险标的的损失没有过失责任

本案保险标的的损失是由于“哈卡”轮船东BBS公司的盗卖和走私行为造成的,根据附于本案所涉保单之后的保险条款的规定,应属于原告不能预测和控制的“外来原因”,符合原告所投保的“一切险”的承保条件。

被告提出的本案保险标的的损失是基于商业和社会风险,原告如欲获得保险保障则应投保特别约定险种,如“交货不到险”的主张,因其未在保险条款的除外责任中列明,亦未在签订保险合同时明确告知,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十六条“订立保险合同,保险人应向投保人说明保险合同的内容”和第十七条“保险合同中规定有关于保险人责任免除条款的,保险人在订立合同时应向投保人明确说明,未明确说明的该条款不产生效力”的规定,故对其上述主张本院不予支持。

综上所述,本案被告海南人保提出的保险标的尚未实际全损、原告所称损失属于除外责任、不属于承保范围,故请求免除其赔偿责任的主张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本院不予支持。

本案原告丰海公司已履行了其作为被保险人的法律义务和合同义务,在其投保货物发生保险合同约定的承保范围内的损失时,有权依约获取保险赔偿,故原告丰海公司要求被告依约赔偿保险标的损失的诉讼请求,本院予以支持。

由于原告与被告双方在订立保险合同时未约定保险价值,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商法》第二百一十九条第二款第三项的规定,应以本案投保货物的货价(已含运费)加保险费计算,即本案投保货物的保险价值为3593858.75美元。

原告丰海公司提出的要求被告赔偿其为防止和减少保险标的损失而支出费用的诉讼请求,缺乏足够的证据证明,本院不予支持。

经本院审判委员会讨论,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零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商法》第二百三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二十三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中国人民保险公司海南省分公司应赔偿给原告海南丰海粮油工业有限公司保险价值损失3593858.75美元;上述款项应在本判决书生效之日起十日内付清。

二、驳回原告海南丰海粮油工业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智茂观点


何为“一切险”?

1.一切险并非列明风险,而是非列明风险。在海洋运输货物保险条款中,平安险、水渍险为列明的风险,而一切险则为平安险、水渍险再加上未列明的运输途中由于外来原因造成的保险标的的损失。

2.保险标的的损失必须是外来原因造成的。被保险人在向保险人要求保险赔偿时,必须证明保险标的的损失是因为运输途中外来原因引起的。外来原因可以是自然原因,亦可以是人为的意外事故。但是一切险承保的风险具有不确定性,要求是不能确定的、意外的、无法列举的承保风险。对于那些预期的、确定的、正常的危险,则不属于外来原因的责任范围。

3.外来原因应当限于运输途中发生的,排除了运输发生以前和运输结束后发生的事故。只要被保险人证明损失并非因其自身原因,而是由于运输途中的意外事故造成的,保险人就应当承担保险赔偿责任。

投保“一切险”,发生货损怎么赔?

海上货物运输保险合同中的“一切险”,除包括平安险和水渍险的各项责任外,还包括被保险货物在运输途中由于外来原因所致的全部或部分损失。

在被保险人不存在故意或者过失的情况下,由于相关保险合同中除外责任条款所列明情形之外的其他原因,造成被保险货物损失的,可以认定属于导致被保险货物损失的“外来原因”,保险人应当承担运输途中由该外来原因所致的一切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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